简易程序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0:45) 点击:397 |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仲裁庭对于争议金额小、案件比较简单,或者虽然争议金额较大但当事人同意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征:(1)审理案件的仲裁组织形式简单;(2)审理案件的方式灵活。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事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三)、仲裁庭的组成 涉外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已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了1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 (四)、审理 (五)、裁决 根据《涉外仲裁规则》第73条的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或者再次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9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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