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合理性分析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1 00:27) 点击:287 |
[摘 要] 刑事特别程序是当今刑事诉讼制度建构中的一种发展趋势,它既实现了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又同时兼顾了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也在摸索之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形式应运而生。通过对西方国家刑事特别程序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相关方面司法改革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到在我国建立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有其合理性。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哲学原理角度(主要包括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和目标、刑事司法程序正义等内容)对此进行较深入的理论分析。 [关键词] 普通程序简易审;公正;效率;程序正义 近几年来,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广为人们关注。同其他司法改革一样,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是双重的:通过改革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通过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就某一具体制度而言,不可能使公正与效率绝对平衡。但是,从中国目前的法治背景来看,应当将效率列为优先兼顾的目标。基于这个考虑,司法实践部门立足刑事诉讼立法精神,深入实际调查,加强理论论证,设计了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简称“普通程序简易审”)。这种审理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者之间的一条独辟蹊径的“第三条道路”,是对现有庭审方式所作的进一步改革。作为司法部门改革的成果,它是否符合刑事诉讼发展规律,具有多大的生命力,仍需展开深入的讨论。 一、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评析 (一)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指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审理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理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在审理案件的范围上,它不同于简易程序;在法庭审理方式上,它是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普通程序框架内对审理程序的简化。 2001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在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前提下,探索普通程序简易化的有效途径,以提高审判效率。”由此,普通程序简易审成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确定的五个方面的改革重点之一,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改革方案中的一项内容,全国各地展开了对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探索与试验。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对于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不同观点 尽管目前全国各地普遍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审,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仍存在较大争议。肯定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做法的学者认为,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1)可以通过审判程序适当缓解人民法院的压力,减轻审判机关和承审法官不必要的负担;(2)可以以效率促公正,使审判人员将更多精力放在复杂的案件上;(3)可以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的威信;(4)有利于威慑并及时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5)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持怀疑或否定观点的学者则认为普通程序简易审有如下缺点:(1)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2)其前提和基础不能成立;(3)无法保障程序公正;(4)在先进法院的试点并不具有代表性;(5)对西方快速审判的某些程序缺乏客观、全面的考察和理解。【1】 可见,问题的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及法律依据;二是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前提和基础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有其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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