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资产公司代理词(一)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9 14:14) 点击:206 |
长城资产公司代理词(一)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开庭审理,通过开放调查,双方的举证、质证,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 1.《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发证时间为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而农牧局与农垦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签订的,明显违背常理,应该是先有租赁协议,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使用的相关手续,现在的证据,假设《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是真的,那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农垦总公司在有权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下,又通过第三方再次办理租赁手续,为何多此一举? 2.《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本身应为国家资产管理局印制,但在证书中出现“负有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殖的责任”,此“增殖”应为“增值”,“值”是价值的增加,而“殖”是个体数量增多,因此单从证书用语上看,就使我们就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3.根据《国有资产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企业单位保存,一份作为企业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企业登记的证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资金信用证明。”被告无法举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单纯《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不能作为有权使用国有资产的证明,如果被告欲证明其有权使用该房屋,不能仅根据证明力有瑕疵的《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来证明其权利,而是应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则应该当认定被告无权使用该房屋。 4.《国有资产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单位应结合财务决算中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按规定的时间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检查。按被告所述,93年发证,至今快二十年时间难道没有进行一次年检?一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都无法查到?这是不合常理的,唯一的解释,要么《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是假的,要么,被告在使用国有资产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总而言之,被告无权使用该国有资产。
该文章已同步到:
|